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數字匯總)
中建教育 / 2023-07-28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數字匯總)1.事故上報:單位負責人1小時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逐級上報2小時。
2.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統計:經查實的瞞報、漏報的生產安全事故,應在接到生產安全事
故信息通報后24小時內,在”安全生產綜合統計信息直報系統”中進行填報。
3.緊急情況承包人暫停施工: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
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發出指
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
4.緊急情況監理人指令: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監理人所發出的指
令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應在發出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委托人。
5.緊急情況項目經理采取措施: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
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及時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工程有關的
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書面報告。
6.隱蔽工程檢查:工程隱蔽部位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的,承包人應在共同檢
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
7.招標文件出售: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8.現場人員信息變更:應當在變更后7個工作日內,在建筑業企業信息管理系統中作相
應變更。
9.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
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移交場地、開工通知、預付款、預付款擔保:發包人應最遲于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
人移交施工現場。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預付款的支付按
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執行,但至遲應在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7天前支付。發包人要求承
包人提供預付款擔保的,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支付預付款7天前提供預付款擔保。
11.項目經理授權下屬人員履行某項職責:應提前7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書面
通知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12.監理規劃:在第一次工地會議7天前報委托人。
13.更換總監:應提前7天向委托人書面報告,經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換。
14.事故補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火災、道路運輸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
內)傷亡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補報傷亡人員變化情況。
15.缺陷責任期滿:承包人應于缺陷責任期屆滿后7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
知。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后14天內,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16.誠信行為公布: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7日內,公布期
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
17.提供圖紙:發包人至遲不得晚于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18.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并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19.發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
/ 2 /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
更換。
20.勞務合同結算:全部工作完成,經承包人認可后14天內,勞務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
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人收到勞務分包人遞交的結算資料后14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
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結算資料后14天內向勞務分包人支付勞務報酬尾款。
21.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
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2.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對于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
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
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3.拆除工程備案:對于應當拆除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拆
除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涉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
織方案,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的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主
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4.事故批復: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
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作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
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25.招標信息修正: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招標
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發出。
26.專業分包結算: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支付工
程竣工結算價款。
27. DAB裁決:合同雙方在收到DAB決定后28天內,均未提出異議,則該決定即是最終
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28.資金來源證明: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書面通知后28天內,
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29.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
程以合同簽訂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30.索賠:28天。
31.工資延期支付:建筑施工企業因暫時生產經營困難無法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
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
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32.環保驗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環保設施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33.起重登記: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
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34.拖延驗收-實際竣工日期: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
/ 3 /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
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
35.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
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該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36.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 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
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37.承包人暫停施工: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復工指示后84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承包人
違約的情形,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
38.開工通知拖延: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
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39.拖延驗收-缺陷責任期: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
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40.試生產申請環保驗收:對于需要試生產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投入
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對其項目配套的環保設施進行竣工驗收。
41.缺陷責任期: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
42.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及延期: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
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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